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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7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01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5年3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金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和步行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头门港新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一嫌疑人有盗窃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该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系已被公安民警掌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涉案车辆照片、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检举材料,视频资料,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毕广正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