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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玉清与王力健,张华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清,王力健,张华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吴玉清。委托代理人:廖树平。被告:王力健。被告:张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清诉被告王力健、张华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1820元,由原告吴玉清负担。审 判 员 周   理人民陪审员 ���建邦人民陪审员 易 亚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智速 录 员 吕 均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