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友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东区龙箐花园。法定代表人余春梅。被告孙友远,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友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友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