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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松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成,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2********,汉族,中专文化,灌云县伊山城镇供销社职工,原住灌云县伊山城镇供销社宿舍,户籍所在地:灌云县伊山镇通淮路89-4号。被告人王松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5日因取保候审到期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卫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成及其辩护人黄卫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应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2月-200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松成以在东海办米厂及做生意为名,许以高额利息,分别从徐某乙、詹某、胡某等人手中骗取人民币132.95万元。后全家携款外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去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松成辩称,起诉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其从1994年开始做生意到2000年,其是租王某山家、陈某某(陈某)家、营某明(王松成连襟)家房子做化肥、酒类生意,其借的款因做生意亏了,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不是刑事犯罪。被告人王松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松成从1994、1995年开始向他人借钱,利滚利形成1999-2000年的借条,后其外出打工是为了还钱。被告人与债权人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0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以往同学、老乡、朋友等的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131.95万元,主要用于抄股,后携全家外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199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徐某乙的同学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三次共骗取徐某乙人民币48.1万元。2、1999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胡某的同学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二次共骗取胡某人民币4.4万元。3、1999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詹某的朋友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二次共骗取詹某人民币10万元。4、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李某的朋友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四次共骗取李某人民币13万元。5、199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徐某岗的朋友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九次共骗取徐某岗人民币14.45万元。6、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朱某丙、朱某乙的老乡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六次骗取朱某丙、朱某乙兄妹二人共计人民币32万元。7、1999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松成利用其与邹某的朋友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二次共骗取邹某人民币10万元。另查,2013年8月、2014年2月,被告人王松成分两次向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王松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松成供述和辩解,证明:其现住在南京云燕园附近,租人家房子。其是在2000年因借人钱太多,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而躲在外地。(1)、在99年5-6月份,其找到同学徐某乙,讲其在东海开一个碾米厂,需要发货到上海,现缺资金,其便朝他借款,按月息10%,以后分几次,共向他借款48.1万元。(2)、在99年期间,其又向同学胡某也借了4万元左右,也是对他说,其开碾米厂,缺资金,朝他借款的,当时月息2%。(3)、在99年,其向老乡朱某乙,也是以办碾米厂做生意为由,分数次向她共借款30万元,加上她哥朱某丙借2万元,共计32万元,借款利息是月息3%。(4)、在99年,其以在东海办米厂,缺资金为由,分几次,以5%左右的月息,向其朋友李某借款约10万元,向李某侄儿李某东借约3万元,共向李某借13万元左右。(5)、徐某丙9张借条,共计借14.45万元,月息5%左右,是其打的。(6)、在99年左右,先后以办碾米厂及做其他生意为由,先后向詹某借款11万元,月息3%。其没有在东海办过碾米厂。在1994年左右,供销社倒闭后,其就一直下海自己做生意,当时其搞点化肥和啤酒一类的生意,大概到了1997年左右,化肥和啤酒生意都不景气了,根本赚不到什么钱,其就开始入门股市,学习股市知识,慢慢接触股市。其刚开始时,都是拿自己的钱投到股市里,大概在1998年下半年,其的生意基本上就不做了,就到新浦的华夏证券开始炒股票的,刚开始都是用其自己钱投入的,也能赚点钱。其当时就觉得股市赚钱快,且没有成本,太简单了,比做化肥和啤酒生意来钱轻松得很,人也不需要做什么事情,天天在华夏证券看看电脑就行了。其当时还把徐某甲和李某这些朋友都带到股市里玩过,想也带他们炒股赚钱,但他们都没有兴趣。其当时太贪心,不满足,想多投入点钱到股市里,当时人在股市炒股,已达走火入魔了。其记得在1999年开始,当时其对他们谎称说,是做生意急需资金,就从周边的亲戚、朋友面前借钱,并约定高额的利息,把从他们跟前借来的钱,都投到股市里,想在股市里多赚点钱。其借他们的钱都是短期的,所以,当年其在华夏证券炒股都是短线操作,基本上买一支股票,一两天就抛掉了,不管这股票是赚还是亏。因为当时要考滤还人家钱,只能这样去操作。就这样,其在股市投入的钱越来越多,就像滚雪球一样,最后都被股市套牢了,不单自己钱都亏光了,还把其从亲戚、朋友面前借的钱也亏光了。2000年,其欠这些亲戚、朋友的钱有一百多万,这些人到其家来要债,情绪都很激动,在这种情况下,其当时就想一走了之,再也无法面对这些人了,后来没有钱还,其才跑掉的,然后,其就一直在外面躲了十几年。其当年借徐某乙、胡某、朱某丙、李某、徐某丙、詹某等十几人的钱,都被其投入股市炒股了,基本上是血本无归,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借条,都是其当年借钱时所打给他们的条子,公安机关出示给其看的那些借条,都是其收到的本金。当时其借他们的钱,都是约定高额利息,正常2-3个月就会支付利息给他们,其支付利息给他们,在借条上体现不出来,借款总金额,以其打给他们的借条为准。他们这些人借钱给其,都知道其之前一直做化肥、啤酒生意,当时其向这些人借钱,说是其做生意用的,资金周转困难,加上其承诺给这些人高利息,所以,这些人才把钱借给其的,结果其把这些人的钱,都投入股市里亏掉了。当年在华夏证券炒股用其及家属刘某霞两个户名,是否有其他账户记不得了。其借徐某乙、朱某乙、李某等人的钱是说做化肥、百货、电风扇、自行车等生意的。上述所说的这些生意在哪里做,怎么做,与谁做都记不得了,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炒股总体是亏,具体亏了多少,其没有计算过。其在股市上亏损了近80万元。其不单单要支付股市巨额亏损,同时还要支付债权人高额利息。(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明:99年6月份,王松成到其家,对其说,在东海县办一个碾米厂,准备发货到上海,目前需要大量资金,能不能借点钱给他,并说给其2.5%月息。其信以为真,考虑到他和其是老同学,关系一直都很好,在几年前也借过他钱,说话算数,到时都还给其了,所以其从亲友那里借一点,加上自己一部分钱,借给王松成36.6万元。当时王松成在借条上写道:今借到徐某乙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元整(366000元),暂用陆个月,此借条不包括2.5%月息。99年8月份,王松成又到其家,说还缺点资金,叫其再借点给他厂里周转一下,到年底就还。其心想已经借给他36万元,就再借点给他,所以,其又向亲友借2万元给他,并打了借条给其,借条上的金额不包括月息。99年10月份,王松成再次到其家,说资金还不够周转,还叫其借点给他,答应月息到年底和38万元一起还清。其信以为真,又从亲友那借了9.5万元给他拿走了。到99年年底,其看王松成还没有还钱给其,就打电话给王松成,他叫其等几天,几天后,其又打电话给王松成,电话就打不通了,之后,其又到王松成家,他亲属说王松成到深圳去了,两个月后,其又去他家找,结果他家都搬走了,不知他家搬哪里去了,其到处打听,也没有打听到,到东海县去调查,也没有发现王松成有什么碾米厂,直到今天,其才知道是被王松成骗了。其总共被骗48.1万元。至今一分一厘都没还。2、被害人胡某陈述,证明:99年2月18日,王松成到其家说,他在东海县城办了一个碾米厂,利润可观,但是他资金不够,如其能帮忙,他出高利息,还说有财大家发,徐某乙也在他那里投资了,叫其不要怕,从小就在一起玩,还能骗你这3万5万的,不值丢脸的。其听后问他多少利息,用多少时间。他说给其月息2%,资金周转过来就还给其。其信以为真,从家中拿3.4万现金给他,叫他打了借条,写明月息2%。到99年6月25日,王松成又到其家,说他的事很顺利,现在还缺点资金,出利息6%,其听后心里想,已经有了3.4万在他手中,害怕就不想再借给他,他又说,现在银行利息很低,钱给他用,既帮他的忙,又可以得到很高的利润,也没有什么亏,其经不住他的软缠硬磨,从朋友那又借了1万元现金给他,他打了借条写明月息6%。过几个月后,其打电话到他家想问怎么样了,也打不通,其又到他家找,听旁边的邻居说,王松成全家搬走好长时间,其一听才傻眼,知道坏了。以后其到处找他,直到今天也没见到他的踪影,他也没有在东海办什么碾米厂,其没有办法,才报案的。其两次被骗,共4.4万元。刚开始借钱时,其没有去过王松成开办的米厂,后来出事后,是经案大队的办案民警带其去过的,还去当地的工商查过资料,无王松成所述开办的米厂任何信息。他把其钱骗了以后,人就跑了,至今未归还一分钱。王松成卖化肥是在1992年左右,是在灌云县化肥厂门口卖的化肥,大概1995年以后他就不卖了,王松成卖酒的时间,还在卖化肥之前,当时其借钱给他时,王松成没有说搞其他生意,就是说在东海开办米厂才借钱的。3、被害人詹某陈述,证明:1992年-1994年,王松成做城镇供销社主任,1995年-1996年,王松成个人做化肥生意,1997年王松成做大米生意,期间,他向其借4万元,月息2%,是按期还本息给其的。98年4月份,王松成又向其借钱,说他在东海那边办碾米厂,做大米生意,其信以为真,而且前次借款都按期归还本息,王松成又答应给其3%月息,并随时要随时还,所以,其又借给他6万元现金,打了6万元借条(不包括利息)。98年8月份,其向王松成要款,王松成只还给其2万元钱,其打了2万元收条。98年10月底,王松成又找到其说,大米生意做的很好,需要大笔资金,其对王松成说,你的米厂在哪里,带其去看看,王松成就带其到东海去,当时王松成找了一个他以前做化肥生意认识的朋友,叫徐某甲安排吃饭,在酒桌上,其要求到米厂去看大米生意,徐某甲对其说,大米已经发走了,现在也看不到,米厂生意一直都很好,然后其又问火车站那边情况,王松成说徐某甲现在就和他合伙搞大米生意,徐某甲也承认的,当时其就相信了。回来后,其就借给王松成10万元现金,王松成打了10万元借条,答应给月息3%,随时要,随时还。99年2月份,其向王松成要钱,王松成还给其7万元现金和1千多元利息,还有7万元和1万元利息,王松成打了8万元借条给其,按月息3%。他说当时厂办的很好,叫其等等,他发财其也发财,随时要,随时还。99年6月份,王松成又找到其,叫其再借10万元给他,说大米生意特别好,其说没有钱,他说向别人借点,并答应给月息10%,如果要他还,他就在一个月内还,如果不急要,给他用几个月,其信以为真,其向其家亲戚借了3万元现金,给王松成,王松成打借条给其,注明月息10%,一个月后,其亲戚没有急要,其也就没有向王松成要。12月份,其向王松成要款,王松成说让其等等,以后,其再打电话给王松成,电话和手机都关了,到他家找,也找不到,后来听说他全家都跑了,直到今天,其才知道被王松成骗了。其共被骗11万元,在1999年期间,王松成未跑之前,还过其1万元,等于王松成实际骗了其10万元。王松成卖化肥是在1992年左右,化肥门市在灌云县化肥厂门口那边,大概到1995年以后就不卖了,王松成卖酒的事情其不懂,当时其借钱给他时,王松成没有搞其他生意,就是说在东海为开办米厂借钱的。4、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99年9月10日,王松成到其家说,他在东海办碾米厂,资金不足,要其联系集资,给月息5%。其听后信以为真,当场借给他8万元现金,他打了借条给其,并说好随时要钱,随时还,苦多了还能多给点利息。99年9月22日,王松成又到其家,说好还是月息5%,其又借给他1万元现金,他也当场打1万元借条。12月10日,王松成再次到其家,说他办的厂,马快就成功了,还缺点资金,其没有办法,从朋友那借了3万元现金给他,他照例打了3万元借条给其。2000年元月10日,王松成又到其家,其又借了1万元现金。其总计借给王松成13万元现金,打的借条都不包括利息。本来谈好是随时要款随时还的,2月份,其打电话到他家也打不通,找过几次都没找到,听王松成旁边邻居讲,王松成全家已搬走,其一直找他,都没有找到,直到今日,其才知道其被王松成骗了。王松成借钱时,是说做大米生意的,后来其也跟他去过东海,说带其去看看米厂,那天是徐某甲请吃饭的,吃完饭就把其带回灌云了,到最后其才知道他借其的钱,都被他用于炒股了,他根本就没有米厂,其后到东海去调查过王松成根本没办什么碾米厂。99年夏天,王松成还把其带到新浦华夏证券几次,他还把东海的徐某甲也带过到华夏证券股市里。其看到王松成跟华夏证券里面的工作人员都很熟悉,其当时问王松成,你带其到这边做什么,王松成说带你来看看,他做大米生意闲暇时间,就到股市玩玩,并说股市行情好,赚钱多。当年王松成炒股享受大户室待遇,他都是超短线操作,在华夏证券被人称叫短线高手,就是王松成买一支股,过一两天,不管是赚,还是赔,王松成都抛掉,这个事情当年华夏证券的人都知道的。当时其对股市这东西不感兴趣,觉得股票就是赌钱,风险太大。在其知道王松成把大额的资金都投入股市后,很后悔,但钱已经借给他了,就朝他要钱,他说没有钱,过时间不长,王松成全家就跑了。他一共是四张借条,分别是8万、3万,还有两张一万的,其中8万和1万两张借条的钱是其本人的钱,还有3万和1万的钱是其借侄儿李某东的钱。其和其侄儿李某东共借给王松成13万元,已收到王松成还款2.1万元。5、被害人徐某丙陈述,证明:99年6月25日,王松成到其家说他在东海县办碾米厂,他自己资金不够,想朝其借点钱办厂,答应给其月息10%的高利息,最后其借给他2万元现金,他打了借条,写明10%付息。7月12日,王松成又到其家,其又借给他1万元现金,写借条,利息还是10%。8月10日,其借给王松成5万元现金,他打5万元借条,答应月息5%。8月20日,王松成从其手里借走4000元现金,打借条给其,月息5%,金额不包括利息。8月26日,王松成又从其手里借去1万元现金,打借条,月息5%。9月23日,王松成从其手中借去22500元现金,打借条,月息5%。10月22日王松成从其手中借去1万元现金,打借条,月息5%。11月9日,王松成从其手里借走现金1万元,打借条,月息5%。12月3日,王松成最后从其手中借走8000元现金,打借条,月息5%。之后,其到时间看他没还钱,就打他的手机,先打不通,怎么打也打不通,其又到他家找,也没找到,听旁边邻居讲,他家已搬走了,最后再也找不到他人了,其才知道被王松成骗了。后其到东海县调查,王松成根本没有办什么碾米厂。其被王松成共骗9次,计14.45万元,本金和利息一分都没给。6、被害人朱某乙陈述,证明:99年7月左右,其遇到王松成,王松成对其说,他在东海开米厂,把生产的米贩运到上海去卖,都是用火车拖到上海的,在上海他有个表兄弟,有关系,有市场,现米厂暂时需要资金,要有闲置的钱借点给他周转一下,他给高利息。其从小就认识王松成,就信以为真,答应借钱给他。当时王松成对朱某丙说,他在东海办碾米厂,叫大家集资办,说有财大家发,他们是同学,给朱某丙高利息,叫朱某丙多联系点,多集资几家,朱某丙就信以为真,向其几个弟弟、妹妹家借钱,说到时候给高利息,年底都还清。99年9月底一天,王松成到其家说,暂时米厂资金周转不过来,叫其借点钱给他周转一下,他给高利息,然后其从农村信用社取了2万元钱借给王松成,王松成打了借条,当时口头约定给其2分利息。99年11初的一天,王松成又找到其说,最近大米行情要涨价,还需要资金存大米,让其无论如何借点钱给他。当时其就不想借的,其说都是血汗钱,王松成说是搞米厂需要钱才借的,用几个月就还钱,然后其就到农村信用社取了5万元钱,借给王松成,王松成当时打了张5万借条,他当时还对其说,要用钱随时还,还是口头约定给其2分利息。99年11月底的一天,王松成又找到其要借钱,说大米最近市场行情好,都是用火车皮发往上海,让其放心,过几个月就把钱还给其,利息还按照之前的计算,其当时想,已经借了不少钱给王松成,他做生意需要钱,其是帮他,也没想到他会骗其,其又到农村信用社取了10万元钱借给王松成,他当时打了10万借条,当时还是口头约定2分利息。1999年12月底的一天,王松成又找到其借钱,说做大米生意钱不够了,之前借的钱都压在货上了,再借点到年底连本带息都还给其,当时王松成向其借钱时,能跪就向其下跪要其帮他,其当时也没想到他会骗其,很相信他做大米生意需要钱周转,而且其想拿高利息,其又到银行分两次取了11万元钱借给王松成,王松成当时打了一张6万元借条,一张5万元借条,还是口头约定2分利息。2000年1月初,王松成又到其家向其借钱,说快过年了,市场太好了,往上海发货还缺点钱,等这批大米走了都还,其还是贪图王松成说的利息钱,就又从银行取了4万元钱给王松成,还是口头约定给其2分利息。99年9月26日至2000年1月4日,这样前后一共经本人手借了32万元钱给王松成,这些钱还有是其从朱某丙那边借来的,又转手借给王松成的,这些钱利息都是在分外的。过了几个月后,其发现王松成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了,后来就听说全家人都跑了。他说通过一个姓廖的人还过其10万元钱,纯粹是瞎说的,其根本就没有收到这个钱,他至今未还过其一分钱。7、被害人朱某丙陈述,证明:99年王松成找到其说,他在东海办米厂,现在资金不足,让其借款给他,月息2%,其在99年11月份至2000年1月份,先后6次共计借给王松成现金32万元,每次借款他都打借款据给其,利息没标明,只是口头约定的。2000年要过年时,听别人说王松成一家欠人家不少钱跑了,其就上他家找,发现全家人跑没有了,直至现在也没找到他家人,至今也没还其一分钱。8、被害人邹某陈述,证明:1999年2月初的一天,王松成找到其说,他在东海办米厂,现在资金不足,向其借款,给月息2%利息,当时其很相信王松成说的话,其还对对象毛晓勤说,王松成向其家短期借款,做大米生意,毛晓勤当时就说,借钱给他,人别跑了啊,其说王松成人不错,不会做这种事情的,毛晓勤当时也就未表态,然后其带着王松成去板浦工商银行取4万元钱,借给王松成的,王松成打张4万元的借条,当时也没说利息。1999年3月初的一天,王松成又找到其说,最近有几个火车皮的大米要发到上海,需要资金周转,无论如何帮帮忙再借点钱给他周转一下,其又带着王松成去板浦工商银行取6万元钱借给王松成,他打张6万元的借条,也没说利息。过后,其看王松成未还钱,就打电话向他要钱,开始王松成还能接电话,后来王松成电话也不接,有人说他欠别人不少钱跑了,其得到消息后就去他家找他,人也找不到,还发现他全家不知跑哪里去了,至现也没见到他人,也没还一分钱给其。(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1996年-2000年其在新浦华夏证券上班,是大户管理员,其认识的灌云王松成,大概是在1998年左右,在华夏证券炒股时,他就是华夏证券的大户了,在1998年左右,投入股市资金在人民币15万的就属于大户,享有一个房间两台机器。其记得,当时王松成到华夏证券炒股太频繁,基本上是每天都要把账户里的资金来回倒腾一遍,他频繁操作,属于股市上的超短线,所以,华夏证券当时就给他特定户专间,反正他是其至今为止,看到最疯狂的一个股民。从1998年至2000年左右,王松成基本每天早出晚归,来新浦华夏证券炒股,印象中,他那两年都是泡在股市里,每天都在超短线操作,当时其对王松成有这种雄厚的资金觉得很惊讶,但听到王松成说他做生意其也就没多想。当时王松成炒股那两年时间,像王松成这些大户,在股市里取现钱,必须要通过其。在2000年一天,王松成对其说,他最近要出去几天做生意,一个礼拜不过来,后王松成就失踪了,至今都没见过这个人。在王松成失踪没多久,就有几个人到华夏证券来找他,问其过王松成在证券公司炒股的事情,然后,其就知道王松成在灌云骗了好多人的钱。王松成每天都是在股市里,重复超短线操作方式,一般人根本不理解,其觉得他在股市里,最起码亏了一半以上。2、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1995年初,因化肥生意方面业务来往,其就认识灌云搞化肥生意的王松成,关系处的一直都很不错,就成为了朋友,其觉得王松成这个人很处事,之间就一直保持业务关系。在1998年上半年,王松成化肥生意就做的少了,开始把钱投入到股市炒股了。有一次王松成来东海玩,对其嘱咐说,灌云那边有人来东海问他现在做什么生意,让其帮他说做大米生意,不让其说他现在在炒股,其当时觉得王松成和其处的很好,也没觉得他会骗人,就没有把他的话深想。过时间不长,有一天王松成带灌云一个人(叫詹某)到东海岗埠镇,其卖化肥的地方,中午其就安排王松成和詹某吃饭,在吃饭前,王松成私下对其说,老詹中午吃饭要问他在这边做什么,让其说他在这边与其合伙做大米生意,其当时也没多想,就答应王松成了,后来在吃饭的时候,詹某确实背着王松成私下问其,王松成在东海做什么生意,其当时就按照王松成的意思,对詹某说,王松成是和其合伙在东海这边做大米生意,其当时也不知道王松成是带詹某来核实他情况的。大概在1998年的下半年,王松成找到其,说他化肥生意也不赚钱,不做了,现在开始正式炒股了,他还说股票市场好,赚钱多,化肥生意不好的话,可以来找他,带其一起炒股,1000、5000元钱,在股市就不叫钱,有时他一天都能赚上万,其当时就对王松成说,其现在也不懂股市,以后再说吧。在1999年7月份,王松成找到其说,前2个月股市一片大好,要其去炒股,化肥现在也赚不到多少钱,其当时就说不玩那东西,后王松成又说,其要有闲钱的话借给他用,保证只赚不赔,其当时觉得和王松成处事这么多年,一直很守信用,就相信他说的话,借了14万元现金给王松成,王松成打了借条,口头约定是月息1分。当时其想到,王松成借其这么多钱炒股,其要去监督他,所以,在1999年9月13日,其随王松成到华夏证券公司,陪着王松成一起炒股,王松成到当年年底,一直都是在炒股。其从不懂炒股,到后期了解股市行情,其发现王松成投入股市钱来的很快,当时认为王松成资金雄厚,他基本上,隔三差五就往股市里投钱,但其对王松成炒股的操作频繁很难理解,有时他投入股市的钱,股票还没涨,他就把股票卖了,再去买其他股票,买的股票又被套牢,套牢后抛掉又再买,就这样恶性循环,大概到了2000年初,王松成的钱基本上都在股市上亏掉了。到期后,其打电话给王松成,发现王松成电话停机了,其就去了解情况,发现王松成失踪了,全家人都跑了,其这时才发现,王松成之前在股市里的大额资金都是假的。当时其和王松成在一起炒股,发现王松成有时用一个叫王晶的户名,其当时以为是他子女的名字,当时他手上有几个账号,别的户名其现在记不得了。98年开始,其和他基本上天天泡在股市里一起炒股,他根本就不可能做生意,当时王松成炒股时,还有一个灌云人,叫李某,也经常来股市玩,也应该了解王松成炒股的事情。后来王松成全家跑了以后,詹某到东海白塔埠找到其,跟其说了王松成的事情,其才知道王松成在灌云骗了很多人,都是谎称以和其在东海搞大米生意骗来的钱,实际王松成根本没有在东海做大米生意,把灌云那边骗的钱,都投入股市亏了。3、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其和徐某甲是同事,徐某甲以前做化肥生意时,认识灌云一个做化肥生意的朋友,叫王松成,王松成每次到东海找徐某甲的时候,徐某甲都会把王松成带到其家这边喝酒、吃饭,就这样,其也就认识了王松成。大概在1998年上半年到1999年这段时间,其和徐某甲、王松成接触的比较多,后来化肥生意不景气,王松成就不做化肥生意,开始炒股了,在王松成炒股的那段时间,其和徐某甲两人去过几次新浦华夏证券,找过王松成玩的,在股市里,其看到王松成是炒股大户,且有专门的房间炒股,至于他炒股输赢如何,其不清楚,每次等王松成炒股结束就会一起去吃饭。王松成每次到东海,喝酒、吃饭过程中,就会讲他在东海搞大米生意,这个事情其印象很深,但是他没讲过在东海哪里搞大米生意,其也没见过他在哪里做大米生意。4、证人金某证言,证明:其在东海岗埠化肥站和徐某甲是同事关系,灌云的王松成经常到化肥站买化肥,其就和王松成认识了,王松成当时是灌云县供销社的主任,与徐某甲接触的比较多,一直到1997年年底,化肥生意不景气,王松成做的就比较少了,其后就知道王松成开始炒股了,徐某甲也会跟在他后面一起炒股。他其记得有一次,王松成单独找其,说化肥生意也不赚钱,他不做了,现在就专心炒股,炒股赚钱多,一天就能赚1万多,要带其去新浦股市,其看到王松成跟股市里的工作人员很熟悉,王松成就想带其抄股,因其不懂股市,觉得炒股和赌钱差不多,从那以后,其就没有与王松成接触,后来其就听说徐某甲钱被王松成骗走了,王松成人也跑了。王松成每次到东海,喝酒、吃饭过程中,会讲他在东海搞大米生意,这事其印象很深,但他没讲自己在东海哪里搞大米生意,其也没见过他在那里做大米生意。其知道王松成是98年上半年开始炒股的,那时他抄股就不做化肥生意了。5、证人茆晓勤陈述,证明:1999年2月初的一天,王松成到其家中找其对象邹某说,他在东海搞米厂,资金不足,缺钱周转了,让其家借钱给他,邹某当时很相信王松成说的话,邹某当时还对其说,王松成朝其家借钱,做大米周转资金,很快就还,其当时还说,别借钱后人跑了啊,邹某说不碍事,王松成人不错,不会做这种事情的,其当时也就未吱声,然后邹某带着王松成去板浦工商行取4万元钱借给王松成的,王松成打张4万元的借条给,当时也没说利息,就叫王松成尽快还钱就行了,王松成当时拍着胸口说这钱不碍事。1999年3月的初一天,王松成又到其家里找邹某说,他最近有几个火车皮的大米要发到上海,需要周转资金,让其家再借点钱,无论如何帮帮忙,钱一下来就把钱都还了,邹某就又带着王松成去板浦工商行取6万元钱,借给王松成的,当时也没说利息。就这样,王松成前后一共借其家10万元钱,过后,邹某看王松成未还钱,就打电话向王松成要钱,刚开始王松成还能接电话,后来他电话就不接了,人也找不到了,最后全家人都跑了,至今他未还过一分钱。6、证人吉某证言,证明:其在灌云县供电局上班,和徐某乙同事,在199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徐某乙找到其,让其借点钱给他,其说你也不做生意,要钱做什么,徐某乙说,是他好朋友王松成借的,说王松成在东海搞米厂缺钱,让其帮忙借点钱,给他做生意,不碍事,利息没有问题,其当时和徐某乙说,你既然张嘴借钱,还谈什么利息,但其钱不多,后其就从其父亲那边,临时凑了6.5万元现金借给徐某乙,徐某乙当时还打了借条给其。过了大半年,徐某乙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对其说,王松成这人和他是多年的感情,竟然把他的钱骗了40多万,现在他全家都跑躲起来了,当时其听这话很吃惊,觉得王松成这样害人太不应该了。过了几年,徐某乙分三、四次陆续把借其钱给还了。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和徐某乙是二十多年的朋友,在1999年5、6月的一天,徐某乙找到其说要借点钱,其说你也不做生意要借钱做什么的,徐某乙说,他有个朋友王松成,是和他从小一起长大的,有二十多年的感情,在东海做大米生意,叫其帮忙借点钱给他用一下,并说不碍事,他按月息2分给其利息,当时其就说行,然后其自己拿出了3万,又从其老的那边凑了3.6万元,共拿6.6万现金,借给了徐某乙,徐某乙当时还打了借条给其。过有大半年,徐某乙对其说,王松成把他从大家那边拿的钱都骗了40多万元,现在王松成炮了,王松成全家都躲起来了。过了十年左右,徐某乙分多次陆续把借其的钱还给其了,当年徐某乙打给其的欠条也就撕掉了。8、证人营某明证言,证明:其1990年到1996年,在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化工路路北自己家的房子里卖化肥,其是1996年后就不做化肥生意了,1997年,王松成就找到其,把他的化肥放到其家的房子里,把其家河东的房子当成仓库放化肥的,当时也没放多长时间,就两三个月,王松成就把化肥拖走了,当时其与他是连襟关系,也没收他钱。其不知道王松成做啤酒生意。9、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大家都喊其陈某某,其一直住在伊山镇化工路这边的老房子,其记得1994年秋天,王松成找到其,租其家院子卖化肥,当时给300元一年的房租钱,然后王松成就用其家院子当场地,堆放化肥对外进行销售的,大概到了1995年的春天,王松成就不租其家房子,听他说不赚钱。其不知道王松成后期借钱做什么的,在租其家房子时没有卖过啤酒。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王振山是其父亲,一直住在伊山镇化工路这边的老房子,其记得1995年春天,王松成找到其父亲,租其家门口两间门面卖化肥,当时给其父1000多元作一年的房租,然后王松成就用其家两间门面当场地,对外进行销售化肥,大概到1995年的年底,王松成就不租其家房子。在租其家房子时,没有卖过啤酒。王振林和其家是一大家,他家也是住在化肥厂这边,王振林大概几年去逝了,王松成租王振林家房子还在租其家房子之前。11、证人廖某证言,证明其没收到王松成一分钱。1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王松成原来和其住一幢楼,四楼的那套房子原来是他家的,从2000年2月份以后王松成就不住在这里了。(四)书证1、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时出具的借款依据情况。2、被害人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被骗后,当年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的相关控告材料情况。3、受理刑事案件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当时案件受理及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批情况。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向被害人调取持有的被告人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时出具的借款时间及数额情况。5、东海县公安局经案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经东海县公安局经案大队到东海县工商局调查,王松成、刘某霞未在东海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情况。6、江苏证券、上海证券徐某甲账户基本情况,证明徐某甲被被告人王松成拉去抄股设立的账户基本情况。7、被告人王松成及刘某霞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连云港通灌北路营业部、华夏证券公司连云港营业部股票、基金账户明细账,证明:被告人王松成以其及其家属刘某霞名义,从被害人处多次骗取巨额资金用于抄股及投入基金资金变动情况。8、拘留证、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搜查证,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准备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所持有的法律文书情况。9、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被害人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查处,证明被告人王松成外逃及对其采取上网追逃情况。10、案情说明,证明:发案情况,初步查实犯罪事实情况,采取上网追逃及曾前往上海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查准备抓获被告人情况。11、协查函,证明:灌云县公安局与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协查,请求抓获被告人王松成情况。12、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全国情网行动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接触被告人王松成情况。13、照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松成其自然情况。14、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松成在2011年12月15日全国清网行动中投案及被采取取保候审情况。16、辨认笔录,证明:张某在12人组合的照片中,辨认出王松成系在华夏证券炒股人员情况。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成骗取詹某人民币11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在1999年前,被告人王松成已归还詹某人民币1万元,且得到詹某的认可,故当时已归这的1万元,不能认定为诈骗的犯罪数额。关于被告人王松成提出“起诉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其从1994年开始做生意到2000年,其是租王某山家、陈某某(陈某)家、营某明(王松成连襟)家房子做化肥、酒类生意,其借的款因做生意亏了,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是刑事犯罪”的辩解及被告人王松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松成与债权人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证明王松成从1994年秋天租用其房子到1995年春天,证人王某乙(王某山儿子)证明王松成从1995年春天租用其父亲房子到1995年年底,王松成当时没有卖过啤酒,证人营某明证明王松成1997年租用其房子两三个月放化肥,这均与王松成辩解其借款(1999年开始借款)用于做生意亏损不符。被告人王松成利用以往同学、老乡、朋友等的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用于抄股,后携全家外逃等方面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一致,且有相关书证、帐据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松成诈骗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王松成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松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松成从1994年、1995年开始向借款人借钱,利滚利形成1999-2000年的借条,后其外出打工是为了还钱”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成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松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对退还赃款部分,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松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松成退赔被害人徐某华损失人民币48.1万元、胡某友损失人民币4.4万元、詹某生损失人民币10万元、李某军损失人民币10.9万元、徐某岗损失人民币14.45万元、朱某明和朱某亚损失人民币32万元、邹某林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吉建平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李颖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