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刘飞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新南西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良,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号。上诉人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飞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