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河南久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河南久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69号原告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海口市。经营者于敏。被告河南久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龙华环宇通钢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河南久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