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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明忠与吴云飞、卞晓仙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武明忠。被告吴云飞。被告卞晓仙。被告周振华。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夕卫。被告江苏苏帛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豪峰包装材料厂。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明忠与被告吴云飞、卞晓仙、周振华、圣夕卫、江苏苏帛制衣有限公司、丹阳市豪峰包装材料厂、第三人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28元,减半收取86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