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庆山诉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山,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山,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龙沙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11261947********。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卜奎大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05203-4。法定代表人刘明光,董事长。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