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玉萍申请执行刘小浙、刘小栋、文柱全、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8号,身份证号:510125197212211243。被执行人刘小栋,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滨江路滨江世纪花园1幢27楼4号,身份证号:510702197804100211。被执行人文柱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路33号3幢三单元5楼2号,身份证号:510702196712290252。被执行人刘小浙,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号金象小区3幢2单元4楼8号,身份证号:510702197309290214。被执行人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中段79号。法定代表人:文柱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295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5295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