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CVI 波蒂奇有限公司(CVI PORTAGE LL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CVI波蒂奇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代表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VI波蒂奇有限公司(CVIPORTAGELLC)。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CVI波蒂奇有限公司(CVIPORTAGELL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俊波、人民陪审员张磊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CVI波蒂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CVI波蒂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