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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娣与乾县城关镇东街村高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娣,乾县城关镇东街村高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陈娣。委托代理人贾鹏辉,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县城关镇东街村高二组。原告陈娣与被告乾县城关镇东街村高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娣委托代理人贾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乾县城关镇东街村高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常住村民,与父亲陈文忠、母亲周素娥及哥嫂共同生活,共五口人。原告现在外地上大学。被告属于城中村,以前每次对全体村民的承包地征收后均按标准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也能正常分配。但今年被告再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分配方案中原告仍然有权分得本次土地补偿款,可被告却以原告的叔父陈小平阻扰为由,停止给原告分配。原告户主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陈文忠以陈娣的名义的起诉并代陈娣签名及捺印,陈娣虽陈述口头委托陈文忠代为起诉,但该委托行为无法律效力,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忠以原告陈娣之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琳审 判 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