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兖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艾某甲与艾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甲,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艾某甲。被执行人:艾某乙。本院在执行艾某甲诉艾某乙,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艾某乙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军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