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申请执行高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被执行人高波,男,汉族,1976年03月0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波的妻子高香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高波的妻子高香所有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09-0020272)。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