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建芳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建芳,女,汉族。上诉人张建芳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6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官渡区法院不受理本案,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且本案的当事人杨振武住所地在官渡区,故官渡法院理应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张建芳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其作为原审第三人云南雷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关权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