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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79号原告李×,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刘×,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案由:离婚后财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后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财物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