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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景美军与翟俊睿、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美军,翟俊睿,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470号原告:景美军,居民。被告:翟俊睿,居民,东台市五烈镇唐介村五组2号。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美军与被告翟俊睿、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景美军负担。审  判  长 徐冬红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人民 陪 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丁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