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闫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