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李×,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孟×,男,1973年7月6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孟×于2000年自行相识,于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开始双方感情较好,但是在2011年孟×染上赌博的恶习后,其常年在外赌博,并且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为此,我多次与孟×发生争吵,但无法正常沟通。我于2013年10月7日与孟×分居至今,一直不知道孟×的下落。2014年年7月我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孟×离婚,因找不到孟×所以撤诉。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与孟×离婚。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孟×于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李×自述孟×于2011年染上赌博恶习,其常年在外赌博,并且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李×于2013年10月7日与孟×分居至今,一直不知道孟×的下落。另查,李×曾于2014年7月11日起诉要求与孟×离婚,后撤诉。本案中,本院依法向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孟×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上述事实,有李×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2014)门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案件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曾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维系,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李×曾起诉孟×要求与其离婚,因夫妻双方分居,无法提供孟×的具体下落而撤诉。现李×坚决要求离婚,综合上述情况及庭审情况分析,表明双方关系未向好的方向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种婚姻关系若再继续勉强维持,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于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孟×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润秋人民陪审员  刘香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