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66号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代表人郭志强,该分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坤龙,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尤江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筑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