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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先贵与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贵,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68-1号原告:徐先贵,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李志,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李志所有的皖BXXX**号小轿车。现原告徐先贵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志所有的皖BXXX**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