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德军与胡德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军,胡德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胡德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胡德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军与被告胡德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焕志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