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德军与胡德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军,胡德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胡德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胡德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军与被告胡德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焕志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