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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豆征强与郝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豆征强,农民。被告郝建强,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豆征强诉被告郝建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豆征强诉称,被告买我柴油,共计欠原告17500元柴油款,并于2013年9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给付我4500元。现尚欠我13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剩余欠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郝建强欠原告豆征强柴油款13000元。被告郝建强于2015年10月9日给付原告豆征强2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给付原告45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6500元;若被告未按协议在上述期限内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豆征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其他一切皆清,互不再究;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豆征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