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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