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