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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松林与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林,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松林,农民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墟场。法定代表人张鸽,该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何吉源,桃源县司法局青林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林与被告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林以借款系他人个人所借,非被告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人民政府所借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张松林负担。审判员  龙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