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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学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学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中心国际城四楼。法定代表人朱宝军。委托代理人刘天银。被告丁学廉。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学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学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艳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