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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冻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冻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志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现住武邑县。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武邑县武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振林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武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华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