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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迪,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XX多次窜至新建区各网吧实施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何XX窜至新建区长堎镇龙卷风网吧,盗窃了一部白色ZTE手机。经价格认证部门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3元。2、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XX窜至新建区长堎镇大峡谷网吧,趁被害人夏XX熟睡之时,盗窃了被害人夏XX的一部白色红米手机。经价格认证部门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3.5元。3、2015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XX窜至新建区长堎镇鸿泰网吧,趁被害人夏X一、夏X二熟睡之时,盗窃了被害人夏X一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和被害人夏X二的一部白色小米手机。经价格认证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722元,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890元。4、2015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XX窜至新建区长堎镇龙珠网吧,趁被害人刘XX熟睡之时,盗窃了被害人刘XX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经价格认证部门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9.6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均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X三(系夏XX的父亲)、夏X一和刘XX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令敏人民陪审员  欧芦优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