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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满宗与奚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宗,奚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满宗。被告奚章平,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满宗与被告奚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满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章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满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在农电站工作。2015年1月23日,被告以需帮他人垫付电费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款项,时被告口头承诺两、三天后其收到电费即还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奚章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1月2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现原告持条索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章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满宗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奚章平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蒋根祥人民陪审员  翟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