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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乔雨与何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雨,何玉良,丁凤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乔雨。被告何玉良。被告丁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雨与被告何玉良、丁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保全费XXX元,由原告乔雨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