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区钟村街宏达小区四街辉煌住宿401房内吸食毒品期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依法从其身上及挎包内缴获白色晶体共17包(净重22.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橙色粒状物1盒(净重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在上述房间台面上缴获灰白色粉粒状物1瓶(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谭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化验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马某对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进行辨认的照片,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马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