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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秦增粮与牟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秦增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牟新启,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增粮与牟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增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