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秦增粮与牟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秦增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牟新启,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增粮与牟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增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