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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杨念、张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法定代表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念,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禄英,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杨念、张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蒋兴平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