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