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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罗荣华(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威(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免予收取。邮寄费2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