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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凌宝杰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英,凌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英。被执行人凌宝杰。李淑英与凌宝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淑英以凌宝杰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凌宝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宝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宝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凌宝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凌宝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艳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