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卫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卫xx,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李xx,女,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卫xx负担。审 判 长 贾学虎审 判 员 孙艳丽人民陪审员 郑茂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彦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