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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卫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卫xx,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李xx,女,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卫xx负担。审 判 长  贾学虎审 判 员  孙艳丽人民陪审员  郑茂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彦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