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刑三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缪林花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林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刑三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林花,女,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定南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丁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缪林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赣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缪林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缪林花认为其小儿子出生50天即夭折与自己的父母有关,心生怨恨,产生报复父母的念头。2014年5月13日下午,缪林花在位于定南县龙帝花园一栋楼房的五楼娘家玩时,将熟睡中的侄女缪某某从厨房窗户扔下楼,致其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缪林花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5月17日上午,被害人缪某某的父亲缪某甲报警称,其妹缪林花于5月14日下午将缪某某扔下楼,致其坠楼死亡。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缪林花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中心现场位于定南县龙帝花园一栋楼房的五楼缪某甲家。其家厨房灶台前地面上见一只倒扣着的铁锅和一把锅铲,灶台上方窗户的窗页开启。厨房窗户外对应楼下地面见一处血泊,一根垂下的网线上对应血泊处见一处擦蹭痕迹。缪林花指认上述窗户即其将缪某某扔下楼的位置。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医院病历及抢救缪某某视频资料:缪某某2014年5月14日16时15分入院,当日20时36分死亡。入院诊断为急性特重颅脑损伤、左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司法鉴定分析意见:医院CT片显示,缪某某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左顶骨粉碎性骨折并凹陷、骨折分离,右颞枕顶骨线性骨折,右侧颅骨积气,右乳突积液;左颞顶及右顶枕皮下血肿;左侧少许胸腔积液,考虑左下肺挫伤;叶脑挫伤。其伤外轻内重,左颞顶伤符合头部与较大接触平面碰撞形成,右颞枕顶伤可因左颞顶的该碰撞导致颅骨整体变形形成,该两处伤是左颞顶部受力时一次形成。认定缪某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5、缪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下午,他得知大女儿缪某某从家里厨房窗户掉到楼下即从广东赶回家,当晚缪某某在定南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根据了解到的事发时在家人员的活动情况,觉得缪某某坠楼只有一种可能性,即妹妹缪林花将缪某某抱到厨房推下窗户。后经大家一起分析,他和父母、妻子都这样怀疑。5月16日晚饭后,缪林花跪在他面前,哭着承认是她把缪某某扔下楼的。6、朱某某的证言:5月14日中午,缪林花来了后流着眼泪在客厅和母亲任某某聊天,责怪任某某把黎某某介绍给其。她带小女儿睡到3点多时,小女儿突然哭起来,任某某过来抱着,叫她去拿药。她去找药、泡药时,看到缪林花、缪某某睡觉的两个房间的门都开着。她和任某某在给小女儿喂药过程中,听到厨房传来锅掉地上的声音,她出来看到厨房里锅掉在地上,缪林花睡觉的房间门关上了,经过任某某房间时又发现缪某某不见了,便急忙和大家寻找。她在一楼、街上询问多人都说没有看到有人带着一个小孩走。她接着上楼顶找,走到她家厨房方向往下看,见缪某某面朝下躺在地上,便立即送缪某某到人民医院后抢救。晚上,医院通知说缪某某死了。回到家后,公公缪某乙、丈夫缪某甲都怀疑是缪林花把缪某某扔下楼的。第二天晚上,经缪某甲询问,缪林花跪在地上说缪某某是其抱着扔下楼去的。另她听任某某讲过,缪林花责怪任某某在其怀孕期间劝其不要生下来,其小儿子的死和任某某的规劝有关。缪林花在小儿子死后,有些事情就会莫名其妙地埋怨父母。7、任某某的证言,证明的案发过程与朱某某的陈述一致,另证明:5月16日上午,大家觉得缪林花可疑,便决定晚上叫来吃饭问个究竟。晚饭后,缪某甲问缪林花,缪某某是不是其抱着丢下去的,缪林花立刻跪在地上哭着承认了;缪林花的第二个孩子死后,缪林花曾埋怨她,说其孩子是她害死的,原因是缪林花生大儿子是剖腹产,她知道缪林花怀第二胎后,就叫其去问医生会不会有危险,并提议打掉这个孩子。还有,她促成缪林花和黎某某的婚姻,缪林花第二个孩子去逝后,就埋怨她不该让其嫁给黎某某,还有经常遇到不顺心的事就怨到她头上;缪林花第二个孩子去世不久,大孩子在乡下看病几天都不见好,缪某乙叫其带孩子到县城医院看,缪林花又说都让阿爸说准了,现在就在县里住院,认为是缪某乙造成的。8、缪某乙的证言,所证分析、怀疑缪林花的过程与缪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埋怨任某某劝缪林花做人流的事实与任某某的证言一致。9、黎某某的证言:5月16日上午,他岳父缪某乙和大舅子缪某甲怀疑缪某某的死与他妻子缪林花有关,其实他也这样怀疑但不敢想。当日晚饭后,缪林花跪着承认此事是其做的。另证明,缪林花怀第二胎时,她母亲建议流掉去,为此她们母女吵了架;他小儿子去世后,缪林花埋怨说满月时她父母来看望,母亲开了电风扇,影响了小孩的身体。10、冯某某的证言:与她同监室关押的缪林花说其母亲叫其回去喝鸡汤,后来其不知道怎么想到要报仇,就将大哥的孩子抱起来从窗户上扔出去,后来小孩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了。缪林花还说,其在一年前生了第二个儿子,做满月时,亲人抱小孩吹了电风扇,之后小孩就生病了,不久就死了。其说是亲人害死了小孩,所以要报仇。11、范某某、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下午3时多,范某某、黎某乙协助一妇女在一楼房外地上找到其女儿,当时小女孩头部左侧贴着水泥地面一动不动。郭某某也证明,小孩找到时已经不会动。12、龙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下午3时多,他开车帮忙送了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小孩到定南县人民医院。当时小孩左脸有血,处于昏迷状态。13、李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晚她听任某某讲了有关其大孙女的事。任某某一家人咬定是谋杀。14、缪某丁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他在定南县人民医院儿科抢救室接诊了一名3岁左右的小孩,小孩头部左侧有一处直径约6厘米、厚约2厘米的肿块,双膝有擦伤痕迹,已经昏迷,处于病危状态。他进行了紧急抢救后,小孩又转到了外科。15、郭某乙、肖某某、何某、赖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他们外一科接到儿科通知后,接诊了一名3岁患者叫缪某某,从五楼摔下受伤。患者头部左侧肿胀,双手臂和两小腿有擦伤,当时已昏迷。经CT检查是急性特重颅脑损伤,左肺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反复抢救,患者当晚8时许死亡。16、缪林花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其手机通话记录:她小儿子刚出生,她父母就说小孩的命不好。做满月时,父母抱她小儿子到外面去,结果吹到了冷风。本来做满月酒外婆是要摘桃树枝来辟邪的,她母亲也没有摘桃树枝来,不知道安的什么心,满月酒后,小孩的身体就不好了,满50天时就死了。这都是她父母害的,所以要让父母失去孙女来报复他们,而父母非常疼爱孙女缪某某,所以觉得缪某某死了,这样她就达到了报复目的。2014年5月13日是她小儿子出生1周年的时间,当天晚上她整晚都在想小儿子,想到小儿子是父母害死的,要让父母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为儿子报仇。5月14日11时多(通话记录为11时14分),母亲打电话说煲了乌鸡汤叫她去吃饭,她是饭后去的,进了客房睡觉,睡了一觉起来后准备离开,经过母亲的房间时,见缪某某睡在床上,母亲和大嫂在大嫂的房里哄小侄女。她想到正是报仇的好机会,便抱起缪某某走到厨房窗户边,将缪某某的大部分身体伸到窗外时,缪某某的脚碰到了灶台上的锅,锅掉到了地上,响声惊了她一下,手一松,缪某某就掉了下去,紧接着听到外面“嘭”的一声,她就回到客房装睡。大嫂发现缪某某不见后,她也一起跟着寻找,并陪同送缪某某到定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晚上9点左右缪某某死了。5月16日,她哥哥缪某甲叫她夫妻俩去吃晚饭,吃晚饭时,她跪在哥哥面前,承认这事是她做的。17、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缪林花、缪某某的身份。原判另认定:被告人缪林花作案时无精神病,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证人缪某乙、黎某某、黄某、徐某某的证言等。原判认为:被告人缪林花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缪林花与被害人是姑侄关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缪林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缪林花上诉称对一审判决不服,但未提出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缪林花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本案是家庭纠纷引发。建议判处缪林花有期徒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所提缪林花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所提本案是家庭纠纷引发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一方与缪林花无任何矛盾,其作案动机系出于无端猜测,辩护人的该意见不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缪林花为报复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缪林花有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其与被害方系亲属,对其可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对缪林花的相关情节已予考虑,辩护人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兆园代理审判员 彭修贵代理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