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甘某某,女,1968年5月8日出生。被告江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甘某某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