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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兰花与被告何红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号。委托代理人:姚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