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兰花与被告何红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号。委托代理人:姚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