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红侠诉被告王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侠,王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95号原告彭红侠,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丹,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昌图县疾病控制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侠诉被告王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红侠以被告王丹不知去向,失去通讯联系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侠撤回对被告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彭红侠。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