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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红侠诉被告王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侠,王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95号原告彭红侠,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丹,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昌图县疾病控制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侠诉被告王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红侠以被告王丹不知去向,失去通讯联系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侠撤回对被告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彭红侠。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