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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与贾树民、郭长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贾树民,郭长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法定代表人:赵淑娟,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树民,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葛增誉,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长宝,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树民、原审被告郭长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卫东,被上诉人贾树民及委托代理人葛增誉,原审被告郭长宝及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031元,退还给上诉人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