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华、庞晓霞与姜华、庞晓霞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华,庞晓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华,居民。委托代理人乔子瑞,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晓霞,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姜华与被申请人庞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临兰民初字第6028号民事判决。姜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临商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华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4)临商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