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义福、王桂娥、周立良与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福,王桂娥,周立良,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1098号申请执行人:周义福,男。申请执行人:王桂娥,女。申请执行人:周立良,男。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延波,男,系大连庄河市仙人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法定代表人:孙成安,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周义福、王桂娥、周立良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8)庄民权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义福、王桂娥、周立良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002年至2007年集体土地被征收而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同等份额,案件受理费121元,执行费3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在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站有存款,现本院已冻结,因判决数额不明该款暂不宜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