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卓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万国汽配高桥国际城14A-4、5号。法定代表人郑章钧,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义卓,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义卓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义卓的银行存款1094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