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明宝亮与张庆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宝亮,张庆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明宝亮,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党荣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荣,男,194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隗继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宝亮与被告张庆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明宝亮的委托代理人党荣光,被告张庆荣的委托代理人隗继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宝亮诉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是南北邻居。2008年被告在原告大门口建羊圈,养羊十余只,也不与原告商量。原告建议被告在自家养羊,被告仍不听劝阻。该羊圈产生的羊粪等污物臭气熏天,被告也不清理,尤其是雨水天气,羊圈污物到处流,影响原告通行。被告仍不顾及其行为对原告出行造成的不便,今年3月份还将砖石等杂物堆放在原告大门口,致使原告农用车无法通行。被告任意栽种树木致使原告通行道路变窄影响其通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遭到拒绝。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建在原告门口的羊圈,清理堆放在原告门口的砖石杂物及树木;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庆荣辩称,原告所诉的羊圈、砖石杂物及树木没有给原告生活造成妨碍。被告养羊8只,距离原告家门口9米远,被告家门口四米,两家西面地势低,雨天两家的水从此处排出,整条路不会有积水,不会影响原告生活及车辆通行,臭气熏天之说不存在。路西边的砖石杂物是为了养羊垒建的草料池,被告家西墙根的树是16年前栽种的,当时原告非法改建的现在家门尚不存在,草料池与斜对面两棵树中间的整条路宽度4.4米,大于原告家门宽度,不可能造成农用车无法通行。当地在自家门口等空闲地养羊、栽树情况十分普遍,大家和睦相处,双方之前关系也十分融洽。原告现在家门系侵占集体用地的非法建筑,2008年之前,原告家门是座东面西,出家门后往南拐即本案所涉路段,往北则是通垛庄明水的公路,后来原告擅自侵占了北半部分大约60平米,圈为自己内院,将自己家门改为座北面南,从而封堵了出门右拐可达公路的通道,其北去通道完全是被其自己所封堵。原告非法改建家门后,认为所附地段出于自己家门的侧前方,便让被告放弃使用,而改由原告使用。被告鉴于自己年数已高,没有其他收入,多年来只有养羊补贴家用,因此未同意。原告多次恶意在被告羊圈旁喷洒农药,造成被告所养羊死亡一只。事发后,村委书记给双方主持调解,由原告赔偿被告死羊损失800元,原告先是拖延给付,继而拒绝。后经继续调解,约定原告不得随意打药,许可原告正常走道,由被告管理,由村干部起草,双方摁手印认可后,于2012年9月13日加盖村调解委员会公章,被告只好含泪将自己死羊掩埋。综上,原告所诉羊圈、草料池、两棵树不会对原告的生活与通行产生影响,原告本能向南通行,自行封堵通途。被告使用地段,包括养羊、垒草料池及其他用途,是原告与村委所同意的,基于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明宝亮与张庆荣均系章丘市文祖镇青野村村民,双方系南北邻居,张庆荣居南,明宝亮居北。2005年前,双方宅基地南北正对,东西边缘均在一条直线上,张庆荣系西南门,门口向南,明宝亮系西南门,门口向西。2005年,明宝亮宅基地向西扩占约4.25米,修建了现在的西屋大门,将大门改为西南门朝南。张庆荣在其宅基地西边道路(宽约4.4米)西侧斜下坡建有一处羊圈,该羊圈与张庆荣家西墙距离约4.55米(现场勘验测量)。张庆荣在其西墙根南端栽有树木两棵,树距离墙约1米。2012年,因张庆荣羊圈内羊只死亡,张庆荣与明宝亮双方发生纠纷,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关于张庆荣与明宝亮纠纷,通过调解主任杨恩志调解,意见如下:许可明宝亮正常走道,管理由张庆荣,明宝亮不得随意打药,明宝亮房西由明宝亮管理,双方同意。”明宝亮妻子在签字人明宝亮处摁指印,张庆荣在其名字上摁手印,并加盖村调解委员会公章。2015年8月6日上午,本院在阴雨天中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未发现臭气熏天、污水乱流的状况,张庆荣所建草料池确将明宝亮一车斗挡在路西斜坡下,张庆荣在其西墙根所栽种树木的围土距墙约1.8米。案件调解过程中,张庆荣已将草料池拆除,明宝亮已可将其车斗移出;张庆荣也已将其树木围土贴近树木铲除,道路通行无妨碍。本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当地地处山区,村民有在邻近自家宅基地的空闲地上养羊的习惯,相邻权利人应当保持一定限度的容忍。张庆荣与明宝亮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羊圈邻近张庆荣宅基地且已修建多年,双方在2012年因张庆荣羊只死亡发生纠纷后,经当地基层组织调解,均一致同意羊圈所占村集体空闲地由张庆荣管理使用,所在村调解委员会也盖章确认。根据当事人所在村基层组织的调解意见,在村集体未变更相应空闲地使用权许可的情况下,张庆荣享有羊圈所占空闲地的用益物权,明宝亮宅基地西空闲地由明宝亮管理使用,本案所涉明宝亮的车斗有可存放之处,现妨害明宝亮一方车斗拖出的障碍已清除,明宝亮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其车斗移走。在村集体现有的许可下,当事人双方应保持所涉空闲地的使用状况,未经村集体依法许可,不得擅自添建。经本院现场勘查和调解过程中张庆荣一方的自行清理,现已不存在超过明宝亮一方应容忍限度的妨害,明宝亮的诉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明宝亮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明宝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明宝亮负担50元,被告张庆荣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