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平与被告王玉庭、王先勇、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王玉庭,王先勇,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王玉平,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守群,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庭,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王先勇,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刚,江南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应明,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与被告王玉庭、王先勇、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平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80元,由王玉平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