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茹平与段明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茹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