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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茹平与段明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茹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