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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房思玉等与常州市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思玉,常州市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常州市潞城小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84号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庄亚洁,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芝伟,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潞城小学,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爱华,校长。委托代理人黄芝伟,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常州市潞城小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