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6号吴某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花园村*组。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路**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范 丹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