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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6号吴某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花园村*组。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路**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范 丹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