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敬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敬琪,王喜利,周丕江,巩锐,黄瑞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敬琪,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喜利,男,生于1974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周丕江,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巩锐,男,生于1981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黄瑞端,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敬琪、王喜利、周丕江、巩锐、黄瑞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黄敬琪、王喜利、周丕江、巩锐、黄瑞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